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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出台《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经营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文物局近日出台《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修订,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这一主线,旨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激发企业经营活力,推动文物拍卖活跃有序发展。

    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文物拍卖管理的范围、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审批的条件和程序、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的要求、国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法、文物拍卖企业及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办法》不再规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分类管理,不再区分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办法》适应“互联网+”的时代特征,不再对互联网文物拍卖资质进行专门审批,所有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可依法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活动。“文物行政部门将加强文物拍卖规范管理,支持守法诚信企业做大做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文物拍卖市场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文物收藏鉴赏服务。”该负责人表示。

    本次《办法》的调整,主要涉及文物拍卖标的的管理范围,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办法》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并首次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须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的行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办法》强调,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以及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不得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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